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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 刘章律师、鹦鹉案及类案辩护

大案刑辩 正义联接 2022-12-31

包头案期间祭拜呼格墓


文/徐昕


深圳鹦鹉案开辟了一大类型案件即动物案件辩护的空间,正如天津大妈枪案和刘大蔚案开辟了气枪类案件的辩护空间那样。这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辩护,姑且称之为类案辩护,我将另文论述。


深圳鹦鹉案后,我们团队又接了若干鹦鹉案,如郑晓静律师辩护的江西(鹰潭)鹦鹉案缓刑;保定鹦鹉案介入后发回重审,最后实报实销,从十年改为两年;昆明鹦鹉案取保;南昌鹦鹉案取保。何智娟律师辩护的金华鹦鹉案,也有望取得较好结果。


我们也推荐了一批动物案件给律师同行,如昆明就推荐了三个鹦鹉案,也都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这类案件大都收费低,但我们持续关注,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为一人辩护,即为一群人辩护,每一起案件的努力都惠及整个群体。


第二,我们希望个案推动法治。动物案件,全国人大合宪性审查回复了公民建议,我找了人大代表提案,后最高法明确要修改司法解释,2020年底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王鹏条款”,即涉及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简言之,可轻判,可出罪。刘章律师的文章作了很好的介绍。


当然,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推动法治还需要更进一步。也因此,我们团队仍然会继续关注和承办动物案件和气枪铅弹案。

 

刘章跟随我已有三年多,是一位有极大潜力的青年刑辩律师。其特点是专业性强,独立性牛,认真度高。一份法律意见,若未达到他自己满意的程度,无论我如何催促,也要坚持完善,拒不提交。

 

如太原姜玉东职务侵占案,应该是迄今为止我们办过最为疑难艰难的案件,我们二审介入,二审开庭前我们就做了充分准备。在刘章发现该案一审合议庭多次违法变更导致该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我安排他重新研究案件、做更详细的辩护准备。但没想到,已经充分准备的案件,他重新起草辩护词、准备质证意见、辩方证据、针对三方投资人投资“算账”的时间创纪录地花了小半年。期间我多次催促,但他坚持要改变原来的辩护思路,按新思路去完成辩护准备,最终起草了全新的5万多字的辩护意见和5万多字的质证意见,还花了近一个月时间核对账本,把三方投资人投资情况基本理清了。虽然算账为后续双方可能的和解谈判奠定了基础,但在当时并不是我急需的,为此我多次批评刘章不听指挥。但这充分体现了刘章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表明了我对人才的宽容。

 

有几起案件,临开庭前一天,刘章才将他的准备材料给我,我猜可能是庭审时想看看我没有他的准备会如何应对。殊不知我虽然助理多,但还是会独立阅卷和准备的,助理们的材料仅作参考,加上随机应变的能力尚可,所以庭审效果还是让这位才子律师非常佩服的。

 

在专业性方面,刘章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因深圳鹦鹉案的论文被推荐参评校优秀毕业论文。他参与了我绝大多数案件的辩护准备工作,包括深圳鹦鹉案。2020年,他独立承担了两起涉黑案件第一被告人的首席辩护工作。其中一起系中政委第二批督办的广西的唯一案件,虽然结果不理想,但也获得了家属的认可,执行和申诉仍然找刘律师帮忙。河北沧州的涉黑案,结果也不理想,但该案开庭辩护11天后,有不少当地人联系想委托刘律师,其中就有涉黑案当事人向同监舍的人推荐的。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目前的大环境导致涉黑案件成为辩护难度最大的案件(不过本人徐昕这两年亲自承办的6起涉黑恶案件均得到有效解决),另外两点是,家属无力增加更多的律师,找好律师的时间太晚。

 

除了专业性之外,独立性和自主性是成为刑辩领军人才的必备条件。假以时日,无需太久,刘章必将成为与肖之娥并驾齐驱的青年刑辩双雄。


办理梧州王亮案的路上,紧急起草文件

该案由说谎法官谢康承办

 

解读"王鹏条款"

文/刘章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指导意见》第9条所回应的问题,正是“深圳鹦鹉案”所引发公众讨论的问题,也是徐昕老师个案推动法治理念的实现,因此不妨以该案被告人王鹏的名字命名该条款,即“王鹏条款”。


一、“王鹏条款”的制定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群与野外种群同等保护,因此,司法实践并不区分野生动物是否属于人工驯养繁殖。这一规定导致了大量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罪刑不适应。最高法曾以批复及研究室复函的形式,做过纠正,但效果不理想。


直到2017年,徐昕、斯伟江律师辩护的深圳鹦鹉案,经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问题才彻底地暴露在公众视野。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两年半后的今天,“王鹏条款”终于正式出台。



二、“王鹏条款”的重大意义


“王鹏条款”要求,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王鹏条款”修改了《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不再一刀切地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同于野外种群保护,而是要求综合考虑、实质把握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对于今年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大量办理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被告人而言,可谓福音,将有助于千千万万个“王鹏”避免法律陷阱。



三、“王鹏条款”的不足


“王鹏条款”的不足在于,涉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件中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标准较为原则性,没有给出可供具体参照执行的标准。司法机关在适用“王鹏条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限缩适用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例如,本人参与办理的2019年江西邱国荣鹦鹉案中,该案涉案野生动物为“费氏牡丹鹦鹉”,与深圳鹦鹉案相比,虽均为人工繁育,但“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原林业部《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允许商业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参照法研[2016]23号《复函》以及“王鹏条款”的规定,可以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既然进入了原林业部允许商业经营利用的54种野生动物名单,且长期以来(今年疫情以前)有大量养殖场获准人工繁育并出售,那么交易涉案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并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但最终法院参照深圳鹦鹉案做出了从宽处理,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而没有做出无罪判决。


“王鹏条款”无法解决上述的问题。我国司法保守、不敢做出无罪判决的特点,很可能导致大多数司法机关局限于“人工繁育”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两个要素来适用“王鹏条款”,而不敢实质把握“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可能没有具体参考标准的要素,进而导致“王鹏条款”适用范围及功能的限缩。


因此,最高法仍需进一步修订《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以进一步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的方式,提供类案指引。


如此,“王鹏条款”方能进一步发挥价值,更加彰显司法与民意互动的善意。



参考:

又见鹦鹉案

深圳鹦鹉案 | 律师申请审查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复函

最高法核准 | 深圳鹦鹉案王鹏判两年

深圳鹦鹉案 | 二审判决之后的三点建议

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决书首发 | 附学者评注

深圳鹦鹉案 | 申诉状全文

深圳鹦鹉案 | 想见法官可真难

深圳鹦鹉案,有人问我对结果的预测......

王鹏无罪 | 深圳鹦鹉案二审辩护词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鹦鹉案判刑依据:驯养物种是野生动物

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 简评深圳鹦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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